从2011年7月起,尚先生和妻子张女士将家中的车辆停放在成都市高新区紫瑞大道神仙树公园内的停车场,该停车场是由成都安恒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安恒高新分公司”)经营管理,尚先生夫妇每月向安恒高新分公司交停车费300元。双方并没签订书面合同。今年4月22日,张女士将自家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后离开。两天后取车时发现车辆丢失,随后报警。
找停车场负责人商量赔偿事宜时,停车场负责人却称尚先生的车停在停车场内,停车场收取的费用并不是保管费用,而是车辆占道停车的费用,因此车辆丢失的损失不应该由停车场承担。经法院核实,这家停车场没有取得合法手续。
高新区法院认为,出具的证据能证明尚先生车辆在停车场内丢失的事实。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尚先生将其所有的车辆停放于安恒高新分公司经营管理的、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停车场内,并按月缴纳相应费用,双方之间保管合同成立并生效。安恒公司和安恒高新分公司所称的占道停车关系并不成立,因此一审判安恒公司赔偿尚先生夫妇的车辆损失77408元。成都商报 蔡小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