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州市政府下发了《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据悉,今后兰州市设立最高质量奖项――“兰州市政府质量奖”,授予在质量管理方面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对兰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和组织。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和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并颁发奖牌(奖杯),证书。
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已获奖企业和组织不得重复申报。政府质量奖年度名额不超过3个。如申报企业和组织均未达到评选要求,则当年奖项空缺。市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获奖企业和组织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市政府向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和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并颁发奖牌(奖杯),证书。获奖企业和组织在宣传活动中涉及“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并直接拨付获奖企业和组织。
企业和组织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能源、安全生产、质量等政策且在本市注册登记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建立高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绩效管理模式,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位居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注册;提供的产品、工程、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合格、工程及服务质量达标;企业的主导产品、工程及服务科技含量居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根据要求,近3年内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安全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近3年内有被行政执法部门检查处罚的不良记录行为企业和组织不具备申报资格。此外,获奖企业和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事故的;国家和省级对其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对其产品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实的;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等行为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或报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奖杯,追缴奖金,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