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兰州网9月13日消息 (记者高虎)近日,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多年前盗窃高校多媒体教室电脑硬件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因年少时结伙盗窃价值2.3万元的电脑硬件,最终被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3年初,刘某在兰州打工。偶然机会下,刘某结识了在安宁某高校就读的唐某,并从唐某处得知,其所在的高校多媒体教室几乎没有任何防盗措施,而且里面的电脑硬件都挺值钱的。他们利用唐某学生身份作为掩护,先后多次到高校多媒体教室进行踩点,并伺机盗窃。同年11月9日凌晨1时许,刘某窜至兰州市安宁区某高校电教学院506多媒体教室内,盗窃电脑CPU11块、内存条10个、显卡11块及电脑风扇10个,总计价值23131元。当日早7时许,经唐某联系,二人将所盗赃物以低价出售给曹某(已判刑),刘某分得赃款5000元。破案后,追回的全部赃物已发还被盗单位。2011年12月1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被警方依法抓捕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