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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
添加者:
义乌礼品城
添加时间:
2013-2-6 8:20:0
点击数量:
303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政府纠风办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等法律、法规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有关规定,为有效治理超限超载车辆,确保公路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二轴货车20吨、三轴货车30吨、四轴货车40吨、五轴货车50吨和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55吨的车辆超限认定标准;车辆装载质量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核定载质量;车辆载物不得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二、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方可上公路行驶。 三、禁止违反上述规定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公路行驶。对违法驶入的超限超载车辆,经检测认定后,一律在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由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并由交通运输、公安等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四、各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要公示超限超载处理流程和有关处罚规定,对卸载货物要按照规定处理。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及时沟通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实行联合执法、首查责任制,对上公路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做到卸载到位、处罚到位,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对未按照规定处理到位放行的,实行责任倒查。在各高速公路入口对超限超载车辆严格实行劝返;在普通干线公路流动治超须按程序审批,并使用流动检测设备实施检测,将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车辆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农村公路要完善限高、限宽和限载标志等治超设施。 五、严禁非法改装货运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车辆出厂、上路行驶。非法改装车辆要在2013年3月31日前主动恢复原状,对检查发现的非法改装车辆,有关部门要责令经营者自行拆解;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改装企业和车主的法律责任。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不得登记和发放号牌、行驶证或车辆营运证。 六、规范货运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加强机动车和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 七、全面清理整顿公路沿线的砂、石、煤等货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的货场,严厉打击违反国家标准的装载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 八、加大对假冒军警车辆的治理力度,对假冒军警超限超载车辆,按规定处理后移送军警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九、享受国家“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货运车辆,应按国家规定整车合法装载;违反装载规定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各运输单位、货运场站和车辆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公路运输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治超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阳光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在治超执法工作中发生违规执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电话: 省交通运输厅0371-67445328 省公安厅0371-65882461 省政府纠风办0371-69699000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政府纠风办 二○一三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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