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昨日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历经十多年漫漫长路,家用汽车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终于走进现实。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保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
三包范围
汽车三包针对的是家用汽车产品,即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出租车、公用车、运营车不在之内。
期限规定
保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包退
新规列出四种具体情形
限制:开具发票60日内或行驶3000公里内退款:15个工作日内销售者负责一次性退清货款《规定》对家用汽车产品的退货条件进行了明确。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规定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向销售者退货。
根据这个规定,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一、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四、如果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包修
修理时间超5日应提供备车或交通补偿
根据规定,在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其中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包换
换车不低于原车配置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天府早报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
解读>>>
三包里程增加了1万公里
在2011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家用汽车整车的三包有效期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但在15日公布的规定中,三包有效期限被延长到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法规一处处长李明刚坦言:“之所以将汽车产品纳入三包的专项立法,是考虑到汽车产品技术复杂,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个体比较分散,消费者在处理三包的过程中,容易处于劣势、弱势。”
背景链接>>>
●2002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给各地消协下发通知,要求就汽车三包的规定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2004年12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1年9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1年10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听证会。
●2012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