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公布 居民区鸣喇叭可罚200元::星辰在线 通晓长沙::长沙新闻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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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今日由本报公布,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星辰在线-长沙新闻网2月18日讯 (长沙晚报 记者 周小华)机动车在城市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居民住宅或者机关为主的区域鸣喇叭的,有可能会被罚200元。记者昨日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9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1月16日批准,今日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除尘:房屋建设和市政施工应实体围挡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房屋建设、拆除和市政施工等建设工程工地周边应当按本市城市容貌规定设置实体围挡;施工周期在一年以上的,工(场)地车辆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明确,未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可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处五千元罚款;未正常使用视频监控装置的,可处二千元罚款。未采取措施防尘、降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
降噪:规定路段和居民住宅区禁鸣喇叭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应当连续作业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禁止机动车在城市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居民住宅或者机关为主的区域鸣喇叭;禁止机动车在市公安机关划定的路段和规定的时间鸣喇叭。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明确,违反规定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机动车在城市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居民住宅或者机关为主的区域鸣喇叭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机动车在市公安机关划定的路段和规定的时间鸣喇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