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标准
恶意欠薪3个月1万元以上
私企老板即可认定为犯罪
昨天, 省高院召开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浙江省的定罪标准:如果一名老板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8万元以上的,法院就可以将其定罪。
省高院刑一庭庭长陈光多介绍说,“欠薪入刑”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行为人拒不支付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二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省高院审委会讨论定罪标准时考虑了两个因素:一是浙江省属经济较发达省份,所确定的数额总体上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幅度的中等以上,这符合其他罪名定罪、量刑标准的既往惯例。二是确定的数额标准也不宜过高。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中小、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7%,劳动者以外省农民工为主体。
2011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977元,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97元。因此,拖欠一位劳动者3个月的工资,一般不超过1万元,故将拖欠单个劳动者的报酬数额确定为“拖欠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