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5年6月14日早上10点左右在北苑某超市刷卡购物,我的购物金额是144.7元,但实际刷卡金额是145.1元,在回家路上发现金额不对,当天逐向超市总台投诉涉嫌消费欺诈要求理赔500元(附新消法法律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超市工作人员竟然告诉我此条例竟然是针对食品的,并且一开始表示让我回超市退换0.4元的差价,我表示无法接受,之后他们又说可以给我退40元作为补偿,我想说这是看消费者好欺负就随便糊弄的么?有懂法律的朋友么,我需要怎么进行维权?本人纯粹就是为了进行消费维权,补偿金额将愿意捐献给红十字会(附件为购物小票和银行签购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