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麻烦,房东徐某未履行应尽义务!
1.请确保出租的房屋建筑合法,并且具备基本居住功能,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同时,希望你们经常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避免和减少安全隐患,让来义乌生产生活的朋友们住得放心、住得舒心。
2.请大家不要将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以确保人身安全。
1.审查义务:请大家不要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要及时登记。
2.申报义务:请在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各镇街派出所或警务室(流管站);终止租赁关系的,在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名单报送各镇街派出所或警务室(流管站)。承租人为境外人员或特殊人员的,要在24小时内将信息报送到派出所。
3.监督义务:请大家认真核对承租人提供的信息,对外省市人员要细心留意,发现承租人涉及、从事不法活动要立即举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解除租赁合同。
1.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等工作,落实“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根据《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