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至9月,高丽华以收购汇银公司股权为名,在昊达天公司和汇银公司之间,隐瞒真相,玩弄两面手法,伪造合同,骗取昊达天公司出资6000万元收购汇银公司,而后将股权转至其本人所控制的公司之下,并企图转出套现获利。长沙中院2010年9月3日判决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发还被害人。同年11月30日,湖南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在审理期间,长沙中院干警先后多次前往云南昆明、湘西龙山及花垣县、长沙等地对冻结在案的财产办理续冻手续,切实有效地防止了涉案资金流失。刑事判决生效后,对流入汇银公司的5000万案款依法予以追缴,为受害单位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同时,及时解除对汇银公司相关账户的冻结,帮助该公司恢复原有股权结构,促使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得以正常开展,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