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为止,长沙慈善会已接受各级审计近20次,未发现违纪违规现象。相关部门也未接到有关虚报冒领或截留挪用慈善资金的举报。
“公益援助”纳入慈善会业务范围
《长沙慈善会章程》1997年起实行,2004年进行第一次修改,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情况变化,经长沙慈善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研究,对章程再做修改,新章程最重要的改变在于将公益援助新增入慈善业务范围。
新章程在“业务范围”中新增“公益援助”一项作为第四款,把“参与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境、食品安全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组织和支持慈善义工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纳入长沙市慈善会业务范围。
捐款中提取工作经费压缩一半
《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募集财产、开展公益活动所产生的工作成本,国家规定可在募捐财产中列支的,募捐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列支;国家没有规定,但确需在募捐财产中列支工作成本的,应当控制在已公布的募捐方案所确定的工作成本列支计划之内。
参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和国际惯例,慈善组织可从捐款中提取不超过10%的资金作为专项工作经费。考虑到财政已有部分安排,为尽可能降低提取比例,长沙市慈善会在新章程第二十八条中明确“提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
为强化社会监督,新章程增加规定:欢迎捐赠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募捐行为及募捐财产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捐赠人查询本人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应当即或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捐赠数额较大的捐赠人,需主动向捐赠人通报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
同时,新章程还对慈善工作的公示公开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依托新闻媒体,定期公布募捐及财产使用情况,对专项募捐活动,在募捐及所募财产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在长沙市慈善会网站、长沙市民政局网站和长沙政务公开网站发布募捐及所募财产使用情况公告书。对常年性募捐,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告上年度募捐及所募财产使用情况。
国家工作人员慈善基金启动
昨日,长沙市国家工作人员慈善基金正式启动,该项基金是经长沙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以全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主体的常态慈善募捐活动。每年一次,每人100元起捐,具体募捐时间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所捐资金以“长沙市国家工作人员慈善基金”名义,设立救助项目,对社会困难群体救助,重点救助14周岁以下患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心脏病、恶性肿瘤、脑瘫六种疾病患者的困难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