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合肥市质监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为规范行政行为,从而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合肥市质监局全面实施企业“首错免罚制”(详见本报今日5版报道)。
一项措施的推出,公众对其释放的信号,往往比措施本身更加关注。“首错免罚制”一旦实施必将引发社会各界关注,那么,它又释放了怎样的信号?对于企业生产者来说,想必没有不拍手称好的,因为,“首错免罚制”意味着首次违背质监法律、法规的企业将有了改过的机会。
然而,对于公众和消费者而言,“首错免罚制”无疑会再次撬动他们脆弱的神经。此前先后掀起的瘦肉精、染色馒头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风波尚未平息,由此引发对企业产品质量监管的质疑之声更言犹在耳。在这样的背景下,质监部门出台这一制度极可能引发公众的疑虑。
古语有言: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事实上,现代法律对于个人轻微的首次违规甚至违法行为,也提出从轻甚至免罚的原则。但是,这一原则能否适用于企业呢?对此,社会各界向来都认为,对企业应该给予更严格的限制,因为,企业的行为比个人具有更大的社会影响。
对个人而言,首错免罚体现的是法律另外一面——宽容。对于企业而言,社会当然也应予以一定的宽容。但是,任何宽容都是有底线的,否则,宽容就可能会沦为纵容。细读“首错免罚制”的有关条文,读者不难发现,政府在该措施制定之初,就意识到了这种平衡的重要性,并对“首错免罚制”设定了一系列前提。质监部门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强调:“首错免罚制,不是任何的首错都可以免罚,它是相对的。”按照该负责人的解释,首次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反质监法律、法规和规章,且不是故意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较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作出免予罚款的处理。
但是,现实中,对于判断企业的过错是否因为故意,企业的过错行为是否涉及人体健康等一系列操作性问题,似乎并不容易。我们都知道,现代企业生产是一系列相关关联的环节,牵一发而动全身,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对产品的质量甚至安全产生影响。哪些又是不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政违法行为?至于主观上的故意,就更加难以判定了。此外,谁来界定这一系列疑问?质监部门是措施的制定者,同时也是施行者,这样一个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是否会与其出台的良好初衷背道而驰呢?有关部门的良苦用心值得肯定,但这些问题更值得我们仔细研究。
本报记者 李后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