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哥”古先生今天上午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打起了官司,这次,起诉哥是代别人打官司,是因为付先生购买的食品的生产许可证与食品不符而较起了真。
此笋干非彼笋干
2010年11月7日,付先生在蜀山区某大型超市购买了360元的散称笋干,后来他发现,他买的重庆好弟兄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逗客”牌山椒脆笋和红油脆笋,上面标注的生产许可证为QS500904017026,但是查询后发现,该生产许可证为该公司的肉制品生产许可证,而并非“逗客”牌山椒脆笋和红油脆笋的许可证。
2011年2月份,付先生将该大型超市告上了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付先生败诉,驳回了付先生的诉讼请求。付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诉。
“上诉哥”索赔近万元
今天上午9点,此案正式开庭。作为付先生的代理人,“起诉哥”古先生也参与了这起案子,古先生表示不愿接受法庭调解。“我曾在2010年12月20日向重庆好弟兄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的质监局进行投诉,经重庆市北碚区质监局调查核实,该公司确实只有豆制品、肉制品的生产许可证,并未获得蔬菜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古先生说。
古先生认为,被上诉人合肥某大型超市出售商品名为“笋干”,实为“逗客”牌山椒脆笋和红油脆笋属于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由于上诉人及家人、朋友已经食用了一些该产品,现在虽未造成人身明显的伤害,但是造成上诉人及朋友精神负担沉重。古先生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退回360元货款,并支付赔偿金3600元;同时,付先生还要求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失费、必要的维权支出、误工费等5315元。
超市否认售卖此货品
该大型超市的辩护人则认为,古先生带来的食品的货号,与超市小票上的货号不一致,否认了该产品是从本超市购买的。
“超市购买散装食品的货号,与小票上的货号不一致,几乎已经是一种惯例了,这并不能否认我的食品是从他们超市购买的。”古先生告诉记者。
双方均不同意调解,此案未当庭宣判。
□实习生 丁梦吟 本报记者 何芳芳 刘晓平/文 何珊珊/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