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在接受治疗后自缢身亡,交通事故的另一方是否应对伤者的自杀承担责任?昨日,成都商报获悉,成都中院终审判决,另一方及保险公司对伤者的死亡酌情承担20%的责任,理由是伤者的自杀与车祸有一定关系。
去年7月,陈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对向行驶的东风微型货车发生碰撞,陈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与货车车主喻某均负同等责任。陈某在接受治疗十五天后回家,两日后自缢身亡。
陈某家属向法院起诉,称陈某在交通事故中身心均受到重创,受伤后处于抑郁状态,其自缢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喻某及保险公司对此持有异议,陈某家属遂向法院申请对陈某自缢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进行因果关系鉴定,最终因为鉴定材料不完整而未被鉴定机构受理。
在双方都不能提交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陈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一定关系,判定喻某及保险公司对陈某的死亡损失酌定承担2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喻某的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认为,虽无直接证据证明陈某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关系,但结合陈某生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及工作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佐证,认定陈某在事发前精神健康,没有精神抑郁等情况,而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其精神状态发生了变化。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夏旭东 成都商报 李海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