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容留按摩女卖淫收取费用 长沙发出首个禁止令::星辰在线--长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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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被禁止从事保健按摩及经营休闲会所
长沙首份禁止令近日在雨花区法院发出。记者昨日了解到,在对高某某、吴某、高某容留卖淫一案进行判处时,法院同时下达禁止令,禁止高某某、吴某在二年内,高某在一年内从事保健按摩以及休闲会所经营活动。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5月1日施行后,长沙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个禁止令。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吴某和高某共同投资在长沙市雨花区经营休闲会所,容留按摩女从事卖淫活动,每次收取160元或者268元不等的费用。2010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在该休闲会所当场抓获3对卖淫嫖娼男女。
法院审理后,以容留卖淫罪各判处高某某、吴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容留卖淫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法禁止令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在作出判决的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根据具体案情,管制犯和缓刑犯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被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被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或者被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稿源: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作者: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刘晗啸 徐天喜)
(编辑:段颖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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