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长沙市部分地区存在的对在水功能区从事旅游、水上运动等经营活动且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经营者缺乏有效管理措施、对水功能区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条例(草案)》进行了立法创新。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在湖泊、水库、湘江干流及其一、二级直流范围内利用船舶等从事餐饮业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配备污水、废油、垃圾等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禁止向水体排放、弃置船舶污染物、废弃物。
对于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投放粪便、化学肥料、化学饲料养殖水产品或设置禽畜养殖场,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