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三年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银监会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大局,大力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引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倾力投入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千方百计加大灾区信贷支持力度,全力以赴保障灾后金融服务,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成效显著。
科学部署救灾,千方百计恢复灾后金融服务。地震发生后,积极通过“帐篷银行”、“流动银行”、“汽车银行”等方式紧急营业,建立特殊业务处理措施,恢复资金汇划系统,确保了受灾群众及时办理挂失、转账和提取现金,确保了财政救灾资金和救灾部队用款的及时划拨。截至2011年3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完成了毁损网点重建任务的88.6%。同时,银监会还积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北川县、青川县等极重灾区新设了部分分支机构,发起设立了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灾后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得到全面显著提高,部分地区已恢复到、甚至优于震前水平。
科学制定政策,全力支持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银监会充分发挥银行业监管服务作用,主动全程参与制定《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加大对相关部委的协调力度,争取支持灾区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的相关政策,积极采取措施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改善灾区金融服务,减轻灾区群众负担。在市场准入上,增加灾区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指标,放宽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政策限制,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支持布设简易服务网点。截至2011年3月末,中外资银行相继在地震灾区新设分支机构3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1家。免收了10个极重灾区县(市)和41个重灾县(市、区)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和全国性银行机构在该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的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在贷款政策上,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及时做好展期安排,实行在一定期限内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其他信贷支持“四不”政策。截至2011年3月末,享受“四不政策”的个人客户和法人客户分别为37.2万户和1703户,金额分别为98.5亿元和245.6亿元。在资金支持上,会同人民银行根据灾区信用社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兑付专项票据。截至2011年3月末,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已基本完成,共获准兑付74.7亿元,增强了灾后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在呆账核销上,协调推动放宽了呆账核销条件和权限。截至2011年3月末,地震灾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减免因灾形成不良贷款44.9亿元,核销因灾形成不良贷款12.3亿元,减轻灾后群众债务负担。在税收优惠上,推动免征了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和宁夏等6省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此外,银监会还要求农村信用社省联社对灾区农村信用社减免管理费,银行业协会适当减免受灾严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的会费,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捐赠款绿色通道,减免捐赠款手续费等等。 [1] [2] 下一页